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
提 质 扩 容 的 意 见
国办发〔201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专业职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合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幼儿、老人、患者、残疾人等的照护与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街拍料需要的服务行业。近年来,国内家政服务业飞速发展,但仍存在有效供给不足、行业进步不规范、群众认可度不高等问题。家政服务业作为新兴产业,对促进就业、精确脱贫、保障民生具备要紧用途。为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达成优质进步,经国务院赞同,现提出以下建议。
1、采取综合支持手段,提升家政从业职员素质
(一)支持院校增设一批家政服务有关专业。原则上每一个省份至少有1所本科高校和若干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家政服务有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拓展1+X证书规范试点,组织家政示范企业和职业院校一同编制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及大纲,开发职业培训教程和职业培训包,支持家政服务有关专业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家政服务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负责)
(二)市场导向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到2022年,全国培育100家以上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达成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地级市家政服务培训能力全覆盖。各地要以较低本钱向家政企业提供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作为家政服务培训基地,共享职业院校、社区教室等培训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步改革委、教育部、商务部负责)
(三)政府支持一批家政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将家政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范围,塑造一批校企合作示范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各省(区、市)要设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步骤SEO优化服务。推进30家以上家政示范企业、50所以上有关院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对符合条件的家政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优先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教育部、进步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提升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支持家政培训的力度。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技能提高行动工作范畴,并把灵活就业家政服务职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高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集资力度,积极用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进步经费等支持家政服务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等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工作力度。对新上岗家政服务职员拓展岗前培训,在岗家政服务职员每两年至少得到1次“回炉”培训。组织30所左右院校和企业引进国际先进课程设计和教学习管理体系。组织推行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拓展家政培训提高行动,确保到2020年底前累计培训超越500万人次。(商务部、进步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适应转型升级需要,着力进步职员制家政企业
(六)职员制家政企业职员依据用工方法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大力进步职员制家政企业,职员制家政企业是指直接与买家(顾客)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职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均认同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统一安排服务职员为买家(顾客)提供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职员高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对服务职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企业。职员制家政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职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职员制家政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职员可作为灵活就业职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局、商务部负责)
(七)灵活确定职员制家政服务职员工时。家政企业及用工家庭应当保障家政服务职员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者补偿方法可结合实质协商确定,在劳动合同或家政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对职员制家政企业实行企业稳岗返还和免费培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职员制家政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为符合条件的职员制家政企业职员提供免费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重点城市率先支持职员制家政企业进步。北京、上海等大中型以上城市要率先进步职员制家政企业,加强社保补贴力度,借助城市现有设施改造作为职员制家政服务职员集体宿舍。各地支持有条件的职员制家政企业提供职工集体宿舍,园区配建职工宿舍优先面向职员制家政服务职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3、强化财税金融支持,增加家政服务有效供给
(十)提升家政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率。研究健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进一步支持家政服务业进步。(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扩大职员制家政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对与买家(顾客)、服务职员签订服务协议,代发服务职员劳动报酬,对服务职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并打造业务管理软件的家政企业提供的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拓展家政服务“信易贷”试点。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在市场化和商业自愿的首要条件下为信用情况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进步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拓展发行专项债券等多样化筹资途径。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发行社会范围产业专项债券。鼓励地方运用投资、基金等组合工具,支持家政企业连锁进步和行业兼并重组。(进步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4、健全公共服务政策,改变家政服务职员从业环境
(十四)加大社保补贴等社会保障支持。对家政企业招用就业困难职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予以社保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支持进步家政商业保险。进一步研究家政服务商业综合保险策略。鼓励家政企业参保雇主责任保险,为职员投保意料之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专门的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料之外伤害保险商品。鼓励有条件的区域组织家政企业和从业职员统一投保并进行补贴。(商务部、银保监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保障家政从业职员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把家政从业职员组织到工会中,探索合适家政从业职员特征的入会形式、建会方法和工作平台。健全家政从业职员维权服务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达成体面劳动。(全国总工会负责)
(十七)积极推进改变家政从业职员居住条件。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职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配租,家政从业职员通过市场租房居住的,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租补贴。支持各地采取多种方法帮助解决家政从业职员改变居住条件的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畅通家政从业职员职业进步路径。引导家政企业将职员学历、技能水平与薪资收入、福利待遇、职位晋升等挂钩。支持家政从业职员通过高职扩招专项考试、专升本等多种途径提高学历层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表彰勉励出色家政从业职员。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城乡妇女职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年轻人文明号等评选表彰要向家政从业职员倾斜,对获得上述奖励与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家政从业职员,纳入国家高技能人才评定范围,并在积分落户等方面给予照顾。加强家政服务业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进步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5、完善体检服务体系,提高家政服务职员健康水平
(二十)分类拟定家政服务职员体检项目和标准。研究拟定科学适当的家政服务职员体检项目和标准,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等职业应实行愈加严格的岗前健康体检,其他从业职员上岗前应按所从事家政服务类别进行体检。(商务部会同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十一)更好为家政服务职员提供体检服务。从事体检的医院或体检机构要明示怎么收费,做好体检记录,缩短体检报告制作时间。(卫生健康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6、推进家政进社区,促进居民就近享有便捷服务
(二十二)支持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出租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成本实行居民价格。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有条件的区域可减免租赁价格。(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进步改革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加强社区家庭服务税费减免力度。落实好支持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进步的税费打折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大平台建设,完善家政服务范围信用体系
(二十四)打造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系统。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进步资金支持家政服务范围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量归集家政企业、从业职员、买家的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家政企业充分共享金融、税务、司法等可公开信用信息。探索打造全国家政企业和从业职员社会评价互动系统。(商务部、进步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优化家政服务信用信息服务。打造家政从业职员个人信用记录注册、跟踪评价和管理规范。开通家政从业职员职业背景信息验证核查途径。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信用类应用程序(APP)等,按规定提供家政企业、从业职员的身份认证、信誉核查、信用报告等信息。(商务部、进步改革委、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诚信联合勉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打造联合奖惩系统,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紧急失信行为的家政企业及从业职员实行联合惩戒。拓展家政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降低监管频次,提供筹资、出租、税收等便利服务。拓展家政服务范围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商务部、进步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大家政供需对接,拓展贫困区域职员就业途径
(二十七)打造家政服务城市与贫困县稳定对接机制。把家政服务作为劳动力输出区域各类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要紧培训内容,在中西部人口大省重点塑造一批家政服务人才培训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打造完善特殊人群家政培养培训机制。对困难学生、失业职员、贫困劳动力等人群从事家政服务提供支持。推进“雨露计划”。为去产能失业职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家政服务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9、推进服务标准化,提高家政服务规范化水平
(二十九)完善家政服务标准体系。拓展家政服务国家标准修订工作。健全行业准则体系。研究拟定家政电子商务、家政教育、家政培训等新业态服务标准和规范。推进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专项行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三十)推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本本。规范家政服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推广用合同示范本本。家政企业应与买家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公开服务项目和怎么收费,明确服务内容清单和服务需要。(商务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三十一)加快打造家政服务职员持证上门规范。政府通过多种方法,逐步达成统一为每一位合格的家政从业职员免费发放“居家上门服务证”,并在公共信息平台上推行诚信监管。鼓励各地参照上海等城市的先进经验,探索打造覆盖全域的家政持证上岗模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二)拓展家政服务水平第三方认证。家政企业要拓展优质服务承诺,公开服务水平信息。拓展家政服务水平监测。打造家政服务水平第三方认证规范。对家政企业拓展考核评价并进行动态监管。(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打造家政服务纠纷正常的状态多样化调解机制。进一步畅通“12315”网络平台等买家诉求途径,发挥家政行业协会、买家权益保护组织等用途,打造家政服务纠纷正常的状态多样化调解机制。(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发挥规范示范用途,促进家政服务业可持续进步
(三十四)打造完善家政服务法律法规。加大家政服务业立法研究。充分发挥家政行业协会用途,拟定健全行业规范。各地要拟定或者修改健全家政服务范围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五)促进家政服务业与有关产业融合进步。推进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等服务业融合进步。大力进步家政电子商务、“网络+家政”等新业态。培育以专业设施、专用工具、智能产品开发制造为支撑的家政服务产业集群。(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六)培育家政服务品牌和龙头企业。各地要培育一批具备地区引领和示范效应的龙头企业,形成家政服务业驰名品牌。推行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头羊”行动。(进步改革委、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打造由进步改革委、商务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规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打造家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把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列入要紧工作议程,构建全社会协同推进的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手段落实到位。